全部文章資訊

金融商品連環爆,投資損失可以認列嗎?

最近金融圈風暴不斷,SVB、瑞信等金融機構財務結構連環爆出流動性問題,連帶的這些金融機構發行 的金融商品,最後可能淪為壁紙。公司萬一不小心投資了它,不免心都涼了。那這些投資損失該如何才 能在稅法上合法認列,讓新觀念商務中心來告訴您有哪些文件該備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規定:「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 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 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 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 證明。......」

新觀念商務中心提醒您,上述規定有幾個重點該遵循。首先,未實現的投資損失是不能認列的。其次,
要備齊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倘被投資事業是在國外,則還另需附
上駐外使領館等機構之認證。這些證明文件在稅去上屬要式文件,若公司無法備齊,即使實際發生損失,
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仍不採認。因此,投資前除考量風險與報酬間的關係外,或許您也可多想想虧損發生
時,被投資公司的減資、清算及破產等文件取得之便捷性,這樣能讓您在投資考量上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