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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報廢該注意的稅務程序規定

    經濟部統計處表示(2023/02/20),一月外銷訂單四七五點一億美元,和去年同期相比衰退百分之十九點三,連續五個月負成長…身為公司的老闆,您會不會對未來幾個季度的景氣預測更偏保守看法,而且順便想把公司過去層積已久的過時存貨作報廢處理?讓新觀念商務中心來告訴您有什麼該注意的程序,才能符合國稅局規定。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1條規定,商品報廢時該注意事項如下: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新觀念商務中心提醒您,坊間中小企業大多因會計師簽證費用考量而由公司自行規劃報廢作業。在這邊要特別留意,要先踐行陳報稽徵機關待報廢品明細作業,並取得稽徵機關同意或派員監督下,始得銷毀該商品。千萬不要先銷毀後才去陳報,這樣的流程不符合稅務規定程序,致生報廢損失無法認列的問題,不可不慎!